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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这场发布会有看点!

天津高法 2022-12-23


新闻发布会



 

近日,和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2021年度家事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文澄主持会议,副院长王其颖、民一庭庭长刘彤、副庭长耿娟参加。





央广网、法治日报、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天津政法报、天津广播、天津交通广播、津云新媒体、和平融媒体中心等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和平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最高法院对家事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构建、完善家事审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造家事审判的“和平模式”,有效破解家事难断的困局,依法保护老年人和妇女儿童权益。


发布会上,王其颖向记者们通报了和平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介绍了和平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家庭文明建设的经验做法。


《白皮书》后附10起典型案件,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例以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指定遗产管理人等非讼程序案件,耿娟现场通报了涉老年人离婚案件和非第一顺序监护人申请撤销并重新指定监护人两件典型案例。案件承办法官对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并接受了记者采访。


和平法院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号召全社会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家和万事兴的理念,倡导家庭成员互敬互让、尊老爱幼、和睦相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目 录



案例一  老年人离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案例  夫或妻一方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四  行使探望权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案例五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案例六  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爱

案例七  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诿的天职

案例八  未成年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九  没有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例十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


案例一

老年人离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1934年出生)、马某某(女,1936年出生)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某地的房屋一处,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不下近50年,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多次报警,刘某某曾三次起诉离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生活用品均各自配备、分开使用。刘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询问,马某某同意离婚,但担心离婚后刘某某不与自己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加自己的名字,刘某某则担心房屋登记加名后马某某又不同意离婚,拒绝先行加名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致使纠纷陷入僵局。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年逾八旬的老人,在如此高龄起诉离婚应有不同寻常的家庭纷争,于是十分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询问情况。经了解,双方夫妻矛盾积累较深,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离婚的意愿,未再坚持劝说双方勉强维持婚姻状况,而将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共有房屋的加名登记问题上。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给予马某某一定数额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正视老年人感情矛盾、尊重老年人离婚自由的典型案例。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有年龄阶段感情破裂的夫妻均有权通过离婚结束不幸婚姻的束缚。


 现实生活中,老年夫妻间关系不和、吵吵闹闹,往往被认为“这么多年都习惯了”,而矛盾之中老年夫妻的真实感情困惑易被忽视。对于老年人的离婚意愿,周围亲友通常以“大半辈子都这么过来了”的态度表示不解和不支持,司法也易受该种社会氛围影响,“劝和不劝离”。这种看似“和谐圆满”的处理方法却易造成老年人困顿其中不得脱身。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年逾八旬,是社会通常认为不应再有离婚纠纷的年龄,但法院并非一味劝和,而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反复做调解工作,为当事人顺利解除婚姻束缚排除障碍。案件的妥善审理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证明了老年人的婚姻纠纷应得到客观对待,受不幸婚姻煎熬的老年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权利同样应受保护,并对全社会正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婚姻困惑具有启示作用。


案例二

夫或妻一方可以在提起诉讼前

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基本案情




尹某(女)、李某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17年10月双方一直分居,孩子随尹某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坐落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套。2019年,李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所得房款730万元,买方已付款,尚未过户。尹某知道李某某出售房屋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及时阻断了房屋过户。尹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李小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对双方做沟通调解工作,对尹某进行疏导和安抚,李某某同意离婚并进行协商。法官了解到,730万元售房款中有4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已被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用以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剩余280万元,考虑到孩子随母亲生活等因素,经反复做双方工作,李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尹某房款180万元,婚生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障了买方及时办理过户。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XX房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调解婚姻关系破裂情况下男方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私自出售房屋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利,女方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自身财产权利遭到侵害。


 本案中,法院及时审查女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阻断房产过户,为女方顺利分割售房款赢得了有利条件。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及时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既保护了女方合法的财产权利,又尽可能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减轻了对房屋买受人权利实现的影响,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苑某与被申请人范某于 2009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申请人范某平日爱好酗酒,时常家暴苑某及女儿。2021 年某日晚,被申请人又一次在家中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行为,申请人在意识到已经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选择报警处理,随后至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申请人眼底出血、部分软组织挫伤、盆腔积液,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始分居,被申请人继续进行威胁、恐吓,导致申请人及其父母每日上班都是提心吊胆,于是申请人依法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及时保护申请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受理案件当日,承办法官即传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属于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依法裁定禁止范某对苑某实施暴力及对苑某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跟踪。裁定作出后,为了切实保护好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范某进行了询问,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讲解,并对其实施家暴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过法官的教导,范某当庭表示绝对不会再对申请人动手,并旦不再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一、禁止被申请人范某对苑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范某骚扰、跟踪申请人苑某及亲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者发挥了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也启示广大妇女同胞在遭遇家暴时要注意及时搜集、保存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

行使探望权

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基本案情




2019 年,李某来我院起诉要求变更前夫王某对儿子的探望方式。数年前,李某与其前夫因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之子王小某由李某抚养,在法官的工作下,双方达成协议,其前夫每月探望孩子一次。但是,由于李某夫妻二人积怨深厚,矛盾不断,协议生效后,李某因探望的履行问题与前夫多次发生纠纷,争执不断。前夫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利,而其前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和已经上小学的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发现,李某与其前夫的矛盾以及其前夫不断申请执行的行为,对二人的孩子身心造成了影响,其总是表现出心事重重的样子。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每三个月探望原告王小某一次;

二、驳回原告王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行使探望权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本人意愿,尽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温暖的氛围,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法官多次与孩子进行沟通,耐心地进行疏导、询问,最终以孩子的意见为基础,确定了李某前夫王某探望孩子王小某的时间。同时,需要法官本着互谅互让和及时沟通的原则尽心为双方当事人调解,才使得这一长达八个月的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案例五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

重新指定监护人


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被监护人张某外祖父,被申请人系张某继父。张某系生母生父非婚生育,张某生母与张某继父于2017年10月结婚后,张某随生母及继父共同生活。张某生母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1年5月张某生母与张某继父产生矛盾带张某另居他处,张某继父抚养两名子女。后张某住所地的政府部门发现张某无人监护看管,公安部门联系到了张某外祖父,即申请人。申请人前往衡水市接张某回天津居住。申请人愿意抚养张某,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法院联系张某生母未果,联系被监护人生父,其向本院邮寄书面声明,同意申请人获得监护权,被监护人的户籍随申请人落户。



裁判结果




一、撤销张某继父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张某外祖父为监护人。


典型意义




 关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撤销原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


 本案中,在被监护人独处于出租屋时,面临危困,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发现并尽到监护职责。同时,被申请人需要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及时间精力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异地的状态客观上也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被申请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其监护资格应予以撤销。从2022年1月29日申请人接被监护人返津,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相处融洽。申请人为被监护人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生活保障,细心照顾被监护人日常起居。现被监护人生母寻找不到,生父和继父均同意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法院综合考量申请人与被监护人至今共同生活的状况、申请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监护意愿、未成年人本人意愿、具有监护能力的在先人员情况等,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爱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男)于十年前南下创业,投入家中全部积蓄,后因经营不善,血本无归。期间,与被告乔某夫妻二人产生隔阂,周某多年不回家,乔某独自抚养女儿长大成人。2020年,周某因突发脑梗半身不遂,无人照料,生活无着。周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乔某离婚并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回归家庭,被告乔某尽夫妻扶助义务;

二、自2020年10月起,被告乔某负责安置原告周某入住养老院并且交纳相关费用及生活费用;

三、婚生女多尽赡养义务,对原告进行照顾,双方随时保持联系。



典型意义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不是同林鸟,不应大难临头各自飞,而应同舟共济,共度难关。看着轮椅上的周某,承办法官决定尽最大努力修复这个破损的家庭。胡捷耐心地做乔某和其女儿的工作,最终母女二人谅解了周某,特别是女儿,父女情深,马上就和父亲恢复了联系。经调解夫妻二人达成协议:乔某同意周某回归家庭,乔某尽扶助义务;女儿也当庭承诺对父亲尽赡养义务。


 该案的顺利解决挽救了破损的家庭,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家庭和谐稳定,也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结案一段时间后,胡捷因惦记着协议的落实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当事人说一切平安,周某已回归家庭,因女儿的悉心关怀,病情已大有好转,感谢法院的调解工作。


案例七

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诿的天职


基本案情




原、被告离婚后,子女原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工作一直很忙,又要经常出差。孩子马上要上小学,被告根本无法正常照顾孩子。原告考虑到孩子即将入学的情况,就想将孩子变更到自己名下抚养,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婚生子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诿的天职。父母要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履行抚养职责,使子女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本案审理过程很艰难,法官多次给被告做工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法官不停的给被告打电话,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攻破了被告的防线,答应可以将孩子变更到原告名下,但一定要保护被告的探视权。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此案调解,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得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


案例八

未成年人也可以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为初中学生,李某为王某母亲,被申请人王某某为王某父亲。在教育子女问题上,王某某、李某夫妇常有分歧。某日,因孩子学习问题,王某某对王某进行殴打,李某上前阻拦,但王某某仍未住手,反而将拦在王某身前的李某打伤。事发后李某立刻报警,警察将王某送至医院。经诊断,王某鼻骨与上颌骨骨折、左眼结膜下出血、左眼睑肿胀淤青、右额头皮裂伤,李某脑后皮肤撕裂缝针。王某因此休学,心理长期处于恐慌状态。家庭暴力发生后,因李某“家丑不外扬”的错误观念,除报警外不想寻求司法保护。因我院一直积极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聘请和平区各社区妇联主席担任家事调查员,并在各“社区法苑”积极宣传人身保护令制度,妇联工作人员知情后即建议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与法官沟通,一起为李某讲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和作用。后王某、李某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王某某向二家庭成员实施了暴力行为。王某、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王某某对王某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在向王某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也邀请了社区的妇联主席到场,共同对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某当场认错,并表示绝不会再发生打骂行为。家暴是一个家庭不可承受之痛,妇女、儿童、老人作为弱势的一方,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味的忍让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事、私事,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案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邀请相关部门同时到场,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力度,有效消除、制止家暴行为,让《反家庭暴力法》不再停留在纸上。


案例九

没有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李某系精神残疾人,未婚无子女。李某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去世,李某无兄弟姐妹。申请人为李某的监护人,申请人表示李某生前有银行存款及社保卡报销款项,李某没有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李某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人,申请人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作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李某系城市居民,无法定继承人,李某生前住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7号,故应由其住所地的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作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指定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继承人在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的情况下,由于其往往不具备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能力或者精力,或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妥善地管理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指定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案例十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


基本案情




 原告为一位91岁高龄的母亲,自20多岁丧偶后便独自养育三名子女长大,后将其名下房屋全部分给三名子女,现原告本人无固定居所,只能在三个子女家中轮流居住。但由于原告女婿、儿媳的原因,原告均不能长期居住,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三名子女每人给付1000元赡养费,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裁判结果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方案,自2019年6月起三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已年逾九旬,独自生活存在困难,需要子女或他人照顾,自己租房居住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为切实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承办法官想到了养老院,在咨询养老院入住费用后,多次给三名子女做工作,最终原告与三被告达成一致,由三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600元赡养费,加上原告的退休金,不仅能够入住养老院,每月还有1000余元生活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结案后,为了确保原告享有安稳的晚年生活,承办法官定期到养老院进行回访,彰显了司法担当,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ND


来源:和平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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